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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南都訊 記者李亞坤 負有嚴防“黃賭毒”職責的社區警長,在收取組織賣淫者的好處費後,放縱賣淫,導致社區賣淫嫖娼現象嚴重。近日,深圳的這名警務室警長二審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,判決徇私枉法罪名成立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。    
  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餘某輝在2011年7月到2012年7月期間,在某警務室擔任警長一職,下轄多個社區。警長負有發現違法犯罪線索,預防違法犯罪活動,嚴防“黃賭毒”違法犯罪發生的職責。
  2011年12月初,餘某輝與警務室內勤黃某平等人在某酒吧喝酒時,在某社區從事組織賣淫活動的李某華找到餘某輝,要求餘某輝關照他和他的老鄉。餘某輝當場讓李某華與警務室內勤黃某平商談,雙方達成協議,李某華每月10日給餘某輝繳納好處費。
  同年12月10日下午,李某華打電話約黃某平到某幼兒園門口見面,給了黃某平1萬元現金。黃某平回到警務室後,將8000元交給餘某輝。
  2012年1月到5月,餘某輝又先後四次通過黃某平收受李某華、岳某軍等在轄區內從事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的好處費,共計人民幣6萬元。
  根據深圳市公安局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,就在餘某輝擔任警長的一年時間內,大量群眾舉報該地段有賣淫嫖娼現象,但收到好處的餘某輝採取“不主動查處”的方式對社區內從事賣淫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照顧,導致社區涉黃警情嚴重。
  因為涉嫌徇私枉法罪,餘某輝在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。
  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,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查處賣淫行為而予以包庇,導致轄區賣淫嫖娼現象嚴重,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。此外,其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。基於兩罪有目的和手段的牽連,因此擇其重罪,以徇私枉法罪論處。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。餘某輝不服判決,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近日,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警方查明
  ◎2011年12月10日下午,李某華給了警務室內勤黃某平10000元現金,黃將8000元交給餘某輝。
  ◎2012年1月到5月,餘某輝先後四次通過黃某平收受李某華、岳某軍等在轄區內從事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的好處費,共計人民幣60000元。
(原標題:收受賄賂放縱賣淫 社區警長被判五年)
(編輯:SN14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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